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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章 古代酷刑一(第1页)

古代刑罚众多,并且非常残酷。仅从秦汉两朝都列为主刑的五种刑罚,就可以看出古人对罪犯是多么残忍。五种主刑是“墨、劓、剕、宫、大辟”,这五大主刑历经多少年,到隋唐朝时,逐渐演变成“笞、杖、徒、流、死”五大主刑,虽然和秦汉朝时的五大刑相比,似乎要轻一些,但仍然非常残酷。

在所有的刑罚中,死刑也即秦汉时的大辟,无疑是最重的一种,处以死刑的方式,基本上以“斩、绞”为正刑。当然,在秦汉时期,还有更为残忍的腰斩、凌迟、车裂等刑。虽然行使刑罚处置的目的是为了震慑他人,希望用威慑来减少犯罪,但其残忍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绞刑。死刑中的正刑之一,相对于斩刑而言,它算是比较轻的一种刑罚,毕竟可以给死者留个全尸。在古代,这种刑罚基本上是斩刑降一档的惩罚。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古代的绞刑通常是以弓弦缢杀,即将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在前,行刑人在后面开始旋弓,弓越旋越紧,受刑人最后断气而亡。至于以丝锦绞杀,那是少数人才能享受到的特权。

斩刑。也是死刑的正刑之一,是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手段。根据罪行轻重,斩刑分为斩立决和斩监候两种。斩立决,便是经督抚审录无冤,法司覆勘定议无异,奏闻有权下达死刑部衙的公文到达当日即加以处决;斩监候则不立即执行,定罪后将罪犯收监关押起来,等到秋审或朝审后,再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置。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一般死刑都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即在每年秋季霜降后冬至前的时间段内执行死刑,因而又称为“秋决”。

腰斩。虽然不是正刑,但它却实实在在出现在古代的律法中,且存在时间很长,一直到清王朝雍正年间才被废除。行腰斩之刑时,通常是用重斧将犯人从腰部砍作两段,犯人并不会瞬间死亡,而会保持一段时间的清醒神志,过一段时间后才会死亡。所以这种刑罚对受刑人来说是最残忍的。据史书记载,明朝的方孝孺被腰斩后,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蘸血连书十二个半“篡”字才断气。秦朝的李斯、汉景帝时的晁错、唐朝的辩机、清代的俞鸿图等皆死于腰斩。

车裂。这种刑罚出现较早,车裂又被称为“五马分尸”,即将受刑人的头和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马(或牛)拉着向五个不同的方向急驰,生生将人撕成五块。秦国的商鞅是有记载以来最早受此刑的人。在凌迟刑出现之前,车裂刑被视为惩处罪大恶极者的手段,唐朝以后逐渐废除。

以上四种酷刑,是各朝律法中死刑的主要处置方式,而作为正刑的“斩、绞”两种刑法应用最广,腰斩和凌迟的应用相对特殊,虽历朝历代均有,但基本上只针对极少数所谓罪大恶极者。

律法规定的刑罚之外的死刑处置方式还有剥皮、炮烙、锯刑、断椎、灌铅等。相较于几大主要死刑处置方式而言,这些刑罚大多具有典型的人治特征,不属于律法中的刑罚,往往是以执政者的态度决定,因而更为残忍。

剥皮。马王堆出土的可能成书于战国时代的汉代版本的《黄帝四经》中的《正乱》篇里,有黄帝击败蚩尤后,将蚩尤残忍剥皮的描述黄帝遇蚩尤而擒之,剥其皮以为干候,使人射之,中者赏。这是有关剥皮刑最早的记载。虽然之后的史书中有关剥皮刑的记载不多,但也能时不时在史籍中找到。汉景帝时的广川王刘去曾经“生割剥人”。三国时吴国的末代皇帝孙皓曾剥人脸上的皮。十六国时,前秦苻生曾把一些死囚剥去面皮,让他们唱歌跳舞,借以观赏取乐。北齐的侯景从北齐南逃回梁时,北齐的统治者高澄命令逮捕侯景的妻子和儿子,并先剥下他们的面皮,然后用大铁镬盛油将他们煎死。幼主高恒继承了其祖辈和父辈的残暴,经常剥人面皮,还亲自观看被剥者的痛苦之状以取乐。六朝前的剥皮之刑只是剥人面皮,后来便剥人全身。元朝初年,元祖忽必烈诛杀阿合马籍,没了他的家。阿合马有个爱妾叫引柱,武士搜查时从她的衣柜中搜出两张熟好的人皮,每张人皮上连着两只耳朵都非常完好。武士问她存放人皮有什么用,引柱说,这是诅咒时用的,把它放在神座上,咒语时人皮就会出现应声。元世祖下令把引柱和画师陈某及阿合马的另外两名亲信曹震圭、王台判共四人剥皮示众。明太祖的剥皮之刑更是闻名。由于对元末贪官污吏极其痛恨,也深知官吏贪污横行对朝廷统治的危害,明太祖即位后,采取严厉的措施惩治贪污官员,其中最残酷的刑罚就是“剥皮”。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朱元璋颁布《醒贪简要录》,其中规定官吏贪赃六十两以上的枭示众、剥皮楦草。

不仅朱元璋剥人皮,朱元璋的儿子也剥人皮。朱棣夺取侄儿朱允炆的皇位后,对朱允炆的忠臣景清也剥皮揎草,还碎磔其骨肉。明武宗朱厚照对被俘的义军领处以剥皮之刑,把剥下来的皮制成马鞍,供自己骑马使用。

满清统治者对酷刑的应用更是登峰造极。满清剥皮手段之多,让后人闻之胆裂。1855年1月僧格林沁围困连镇,被俘的太平军全被“剖视肠腹”。1857年1月,湘军知府吴坤修陷江西奉新县,“生擒老贼二百二十一名。每生擒一贼,辄剖肠,剥皮挂树,磔石,见者无不凛凛”。剥皮之刑不仅朝廷使用,地方官员也使用。可想而知,清朝剥皮之刑的使用之广泛。

剥皮之刑本就很残酷了,再把人皮楦草悬挂起来就更加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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