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爪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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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第1页)

周临坐在被告席上,手里的笔在纸上划了一下。

审判长听完沈予白的陈述,转向被告席:“被告,请陈述答辩意见。”

周临站起来,先向审判席微微欠了欠身,然后转向原告席,嘴角带着一点礼貌的弧度:“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撤销婚姻的理由不能成立。”

他翻开桌上的文件夹:“第一,原告在婚前对被告的性取向并非不知情。原告长期阅读、收藏同性题材的文学作品,对同性恋群体有相当的认知和了解。在这样的认知基础上,原告仍然选择与被告结婚,说明原告对被告的性取向是知情并接受的,不存在所谓欺诈。”

旁听席上有人低声议论。程砚的眉头拧了一下。

周临继续说:“第二,原告主张撤销婚姻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但该条文是关于合同欺诈的一般规定。婚姻不是合同,不能直接适用。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有明确列举,同性恋隐瞒性取向不在其中。第三,即使法庭认为被告存在隐瞒行为,原告的请求也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

他说完,坐下了。

审判长看向沈予白:“原告代理人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否需要回应?”

沈予白站起来,看向审判席,又转向被告席。他的目光在周临身上停了一下,然后收回来:“被告的第一点答辩意见,需要以证据为基础。原告收藏同性题材的文学作品,是作为读者,阅读行为和性取向知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婚前从未与被告讨论过性取向问题,也从未从被告本人或任何第三方处获知被告的性取向,原告的阅读爱好不能证明原告明知被告的同性恋身份。”

他从桌上拿起红色标签的文件夹,打开,抽出一份材料:“原告在婚前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来往、约会,没有任何一次涉及性取向的讨论,这部分证据已经提交法庭,可以证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性取向一无所知。”

审判长翻了翻,传给旁边的审判员。

沈予白继续说:“被告的第二点答辩意见,婚姻是否受欺诈规定约束,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适用的范围是‘民事法律行为’,婚姻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没有理由被排除在外。这一点,原告提交的补充法律意见中已有详细论述,包括几位知名法学教授的书面意见,可供法庭参考。”

周临的嘴角动了一下。

沈予白接着说:“被告的第三点答辩意见,诉讼时效问题,需要结合原告的特殊情况。原告在七年前发现被告的性取向后,受到巨大刺激,自杀未遂,导致部分记忆丧失。在丧失记忆的七年中,原告对被告的性取向一无所知。直到近期原告恢复记忆,才知道自己被欺诈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原告恢复记忆的时间点,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原告从恢复记忆到提起诉讼,期间没有超过一年的时效规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包括了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原告在七年期间对被告的性取向不知情。”

他说完,站在那里,等着审判长的回应。

审判长没有马上说话,低头翻了翻桌上的材料,然后抬头看向被告席:“被告代理人,对原告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

周临站起来:“需要。”

接下来的质证环节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周临对原告提交的每一份证据都提出了质疑,从病历的真实性到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到学术论文的权威性,他一个问题接一个问题,虽然都是些鸡零狗碎的问题,但密度很大。

沈予白没有逐一反驳,而是在周临质证结束后,站起来,拿起桌上蓝色标签的文件夹。

“审判长,原告有补充证据提交。”

法警接过文件夹,呈递给审判长。沈予白翻开自己手里的副本,说:“这是原告七年前自杀前写的一封遗书。遗书中明确写道:‘我不知道他是这样的人,如果他婚前告诉我,我不会嫁给他。’这封遗书是原告在七年前事件发生时亲手所写,笔迹已经过鉴定。遗书的内容可以证明,原告在婚前对被告的性取向不知情,更没有所谓‘接受’一说。”

旁听席上安静了。程砚坐在那里,手指攥着膝盖,指节发白。他看过那封遗书,在邱颜恢复记忆后找到的,夹在一本旧书里,纸张已经泛黄,字迹有些模糊,但每一个字都像刀子一样。他没有问过他妈为什么要写这个东西,他怕听到答案。

审判长接过那封遗书,看了一遍,传给旁边的审判员。两位审判员传阅完,表情都有了一些变化,但没说什么。

周临站起来:“审判长,原告提交的这封遗书,其真实性有待进一步鉴定。且遗书的内容本身是原告单方陈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

沈予白没有等他继续说下去,开口了:“原告的遗书不是唯一证据。原告婚前婚后与闺蜜的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对被告的性取向毫无察觉。原告的闺蜜愿意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在婚前曾向她表示‘我老公什么都好,就是有时候感觉他对我没那种想法’。这部分证言和聊天记录已经提交法庭,可以佐证原告的陈述。”

审判长看向周临:“被告代理人对原告的补充证据是否需要进一步质证?”

周临沉默了两秒,说:“被告需要时间审查原告补充证据的真实性。请求法庭给予适当期限。”

审判长没有马上回应,转向沈予白:“原告代理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交?”

沈予白说:“有。原告请求法庭允许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点头:“传证人。”

证人席上站起一个人,四十多岁的女人,她是邱颜大学时期的室友,也是邱颜几十年的闺蜜。

证人作证的内容很简单:邱颜在婚前跟她说过,程建明对她很客气,客气得不像一个热恋中的男人。她说:“我当时还开玩笑,说他是不是不行。邱颜说不是,说他就是那种性格,慢热,要慢慢来。”证人顿了一下,看了一眼原告席上的邱颜,邱颜没看她,低着头,手指在桌面上轻轻摩挲着。证人继续说:“她从来没有怀疑过程建明是同性恋,如果她当时知道,她不会嫁给他。她不是那种人。”

周临没有对证人进行过多的交叉询问,只是问了一句:“你和原告是多年的朋友,你的证言可能带有倾向性,你承认吗?”

证人看了他一眼,说:“我承认我站在邱颜这边,但我说的是实话。她当年确实不知道。”

审判长宣布质证环节结束,进入法庭辩论。

周临先发言。他站起来,语速比刚才慢了一些,声音也更沉稳了:“审判长,本案的核心不是被告的性取向,而是婚姻能否被撤销。”

他看了一眼沈予白继续说:“原告主张被告隐瞒性取向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婚姻。但婚姻是什么?婚姻不是一笔交易,不是一份合同,它包含着感情、责任、承诺,还有时间的沉淀。原告与被告结婚二十余年,共同生育了子女,共同积累了财产。这二十多年的婚姻生活,不是一个‘欺诈’就能概括的。”

他停了一下,继续说:“原告请求撤销婚姻,其本质是想抹去这二十多年的婚姻历史。但法律不能因为同情原告的不幸,就突破现行的法律规定。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是明确的,同性恋隐瞒性取向不在其中。如果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请求,那无异于以司法裁判的方式修改了法律。这是立法者的职权,不是法院的职权。”

审判长看向沈予白:“原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沈予白站起来,双手自然地垂在身侧,目光落在审判席上。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被告代理人刚才说,婚姻不是一笔交易,不是一份合同。我方同意。”

整个法庭都安静下来了。

“婚姻确实不是交易,不是合同。婚姻是两个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共同选择一种生活方式。这个意思表示的核心,是诚实。没有诚实,婚姻的基础就不存在。”

他停了一下,看了一眼对面的程建明才继续说:“本案的被告,在结婚之前,隐瞒了自己的性取向。他不是没有机会说,是他选择不说。他选择了隐瞒,因为他知道,如果他说了,原告不会嫁给他。这不是推测,是事实。原告在婚前与闺蜜的聊天记录、七年前的遗书、恢复记忆后的陈述,都指向同一个结论:如果原告婚前知道被告的真实性取向,她不会走进这段婚姻。”

旁听席上鸦雀无声。记者的录音笔亮着红灯,相机的快门偶尔响一下。

沈予白的声音还在继续:“被告代理人说,原告阅读同性题材的文学作品,所以她对同性恋群体有认知。这是一个逻辑错误。知道世界上有同性恋,和知道自己即将嫁的人是个同性恋,是两回事。原告读过的书里没有一本写着‘你的未婚夫是同性恋’。这个所谓的‘知情’,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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