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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围绕着“柏林墙”,诞生的真实故事。看守柏林墙的士兵,由于尽守职责,开枪打死了一个企图从此翻越的青年。
按理说,这个士兵枪击的行为,是有具体文件规定的,所以并没做错什么。然而柏林墙拆除之后,这件事被追诉上法庭,士兵最终被确定有罪,竟然被判了刑。
法庭上下一片哗然,法官说出了一句耐人寻味的话:“你有开枪的责任,但同时也应该具有,把枪口向上抬高一寸的良心。”
这是故事的大致梗概,如此说来恐怕叫不知情的观众看得一头雾水。所以,还是详细介绍一下故事的起因和时代背景吧。
二战以后,德国处于分裂状态。一部分是前苏联实际控制,成为民主德国。另一部分,则是美法英控制,称为联邦德国。
这状况丝毫不奇怪,犹如当年各国列强在我国搞租界那一套。在德国的土地上,美苏两大阵营角力,于是柏林墙就产生了。
柏林墙,始建于1961年8月13日,全长167.8公里,最初以铁丝网和砖石为材料,后期加固为由了望塔、混凝土墙、开放地带以及反车辆壕沟组成的边防设施。民主德国政府称此墙为“反法西斯防卫墙”。其目的是阻止民主德国德居民逃往西柏林。由于柏林墙把西柏林地区如孤岛一般包围封锁在民主德国境内,因而也被称之为“自由世界的橱窗”。
两千多年前,我国的先贤就提出“域民不以封疆之界”的绝对真理。然而西方没有那么深厚的底蕴,做起事来也是简单粗暴。不仅建起了“封疆域民”的高墙,而且还下令开枪呢!
在柏林墙修建之前,约有35o万居民逃离苏联占领区以及之后的民主德国和东柏林地区,其中1949年到1961年间约26o万人。除此之外还有大量波兰人和捷克斯洛伐克人也把柏林视为通往西方的通道,他们中的许多人通过西柏林前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从49年起,一个德国分裂成两个,整整对峙了41年,直到上世纪9o年柏林墙拆除,德国才又重新统一。61年兴建的“柏林墙”,就是防止东德老百姓“偷渡的。”
而《开枪射击令》比那还要早,6o年就开始生效了。要说这两手举措,确实是有效的。“偷渡客”的数量,的确从此大幅度降了下来。但饶是如此,柏林墙建起的四十年里,还是生了一两百起枪击事件。具体的死亡人数,到现在也没能完全统计。
这其中,就有故事里的两位主人翁。
1992年的2月,柏林墙已经被拆除了两年。曾经的守墙卫兵英格·亨里奇,在法庭上受到了审判。在柏林墙倒塌的九个月之前,他射杀了克里斯·格夫洛伊,这是一个在当时只有二十岁的青年。
亨里奇的律师辩称这些卫兵仅仅是因为执行命令,所以别无选择,并没有什么过错。
然而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却给出了另外一种逻辑:作为卫兵,服从命令是天职,但是你可以打不准呀!这就是着名的,“枪口抬高一公分”理论。
他说:“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拾高一厘米的主权,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
看看人家这觉悟!就不会说出“法律与道德无关”之类的屁话!
亨里奇也被这番话打动了,在法庭上痛哭流涕的认错。
最终,卫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杀格夫洛伊被判处三年半徒刑,且不予假释。
柏林地区法院的判决宣布之后,亨里奇和律师提起了上诉,民间舆论对判决也存在争议。审判期间,其家乡约9oo名居民中的6oo余人曾签署一项请愿书,要求政府放弃指控,理由是“不能指望他去质疑一个得到国际承认的国家的法律”。
在1992年2月5日的审判中,另一名法官做出了与初审相似的判决。但判决的依据是东德旧法。Tepperein法官承认东德法律在审判中的地位。他指出:东德法律和西德法律一样,也要求阻止犯罪的手段,须与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相称,“一个没有武器的个体边境翻越者,对其他的人和物并没有显着的危险性”,这种犯罪不需要使用足以致命的力量(射杀)来防范。Tepperein法官还认为,东德的《边界法》要求士兵“尽可能保护人的生命”,故而,民众有理由预期士兵将采用“最温和的手段”来阻止越境者。他对东德法律的承认和运用,代表了当时寻求“转型正义”的德国法律人的另一种思路。
亨利奇的判决1993年被暂停执行。1994年的最后一次审判,亨利奇被判决两年监禁,缓期执行。而截至此时,他被羁押的时间就已经过两年,因此这一判决的实际效果相当于当庭释放。
整个事件说完了,就得说些题外话了。若没有后来法官提出,东德的《边界法》中有要求士兵“尽可能保护人的生命”这一段,那么开枪的士兵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但是既然有空间、有余地,对那个亨里奇,我就得说一句:劝你善良!法律不外乎人情!
就比如说去年那个新闻吧,卖猪肉o.6公斤,被罚款1o万元的事情。
2o2o年的春节,吉林省舒兰村农民田某将自己家养殖的一头猪宰了之后,把猪肉拿到市场上卖,结果被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获。据了解当时售出的猪肉为o.6公斤,属于正常行情,一共也就卖了3o元,却被判定罚款1o万元。
这一事情被曝出后,大家都很不理解,为什么农民卖自己的猪还要被罚款1o万?就算是农民因为缺少相关手续不能去市场卖猪,也不能罚款这么多吧?那么以后农民养的猪该怎么办,自产自销吗?
心疼这位农民伯伯的同时,咱也具体讲理。卖自己家屠宰的猪肉,没有经过检疫,这个确实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但话说回来了,这个顶格处罚,就真的合理吗?
先来说,这是一户农民自养的猪,猪肉本身也没问题。并不是刻意隐瞒,出售些病猪、死猪这类危害性极大的事情。
市场需要规范管理,这个没问题。但是实际情况也得考虑,不然怎么会有“量刑”这个词呢?这位农民私自贩卖猪肉的行为,数量只有极其微少的数量,也没有实际造成危害,违法的情节其实极为轻微。
再者说,农民的收入本就很低。他私卖猪肉确实不对,但是并非长期或批量出售的行为。偶然的这一次没产生危害的违规,没收整头猪和贩卖猪肉所得,就已经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了。养这一头猪需要一年的辛苦,以及饲料的投入。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又是初犯,有了这次教训,也就够了。
若是冥顽不灵,继续违法操作。此时再视其情节,进行加码惩罚,也不失为合乎情理的行为。
可是一下子就直接顶格处罚,罚款十万!这是一户农民多少年才能攒下的净收入呀!这并不属于那种做了恶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这种对小门小户倾家荡产程度的严厉处罚,会不会太过小题大做了呢?
这事儿后来闹得沸沸扬扬,最终不执行巨额罚款的判罚。法律虽然严谨,但是根据事实情节不同,也有一定活动的执行空间。
在这件事情里,开出天价罚单的执法者,就有如那个手中有枪的士兵,应该具有枪口抬高一公分的良心。遵循法理、行使执法权,也不能太过不尽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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