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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性奴隶行为规范
第一节:性奴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其拥有者之女性动产财产,其拥有者即为该女性动产所有权人。
第二节:性奴隶应称呼其拥有者为「主人」。性奴隶在与任何公民交谈时,必须以第三人称「贱奴」自称。
第三节:性奴隶必须时刻佩戴奴隶颈环,如性奴隶非经允许擅自卸下颈环将处以死刑。
第四节:性奴隶在任何公民面前均应保持恭顺的跪姿或四肢着地的爬行姿势。性奴隶非经其主人允许,不得直立行走。
第五节:在公共场合,性奴隶应被其拥有者以狗链加以控制,无论其训练程度或服从性的高低。
第六节:性奴隶不得拒绝其主人的命令,不得在其主人面前说「不」,不得出言侮辱谩骂其主人。任何反抗其拥有者的性奴隶将会被处以死刑。
第七节:非经其拥有者的允许,性奴隶在其主人及其他公民面前不得说话。当性奴隶被其拥有者要求回答问题,提供性交服务或被指派其他工作时,其必须以恭敬而温柔的声音回答,并毫不犹豫的执行其拥有者的命令。
第四条:女性事务管理局
第一节:女性事务管理局负责登记和监控所有年龄过十八岁的女性动产,并判断登记的女性动产是否适合用于性交用途。
第二节:所有女性动产都必须在其年龄达到十八岁后的一周内主动至女性事务管理局登记,忘记登记或拒绝登记的女性动产将会被女性事务管理局直接强制占有。
第三节:女性事务管理局应对登记的女性动产进行详细的数据录入,包括详细的图像和视频,以用于日后女性动产的出售、奴役、使用。
第四节:女性事务管理局对其强制占有的女性动产应进行甄别,可用于性交的女性动产将会被加以训练,以确保其能提供完善的性交服务,训练结束后女性事务管理局可以将此类女性动产出售给私人或商业机构,不可用于性交的女性动产将会被销毁或充作劳动奴隶。
第五节:女性事务管理局应建立一个完善的国家奴隶数据系统,以保障性奴隶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女性事务管理局应向性奴隶拥有者提供奴隶安全保险以及逃奴执法服务。
第五条:自由费
第一节:一个未被任何公民登记为奴的女性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自由女性。
第二节:自由女性的所有权属于其男性亲属。在没有其所有权人的同意下,一名自由女性不得被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公民登记为奴。
第三节:决定不将女性动产出售的男性亲属(如该动产的父亲、丈夫等)都必须向女性事务管理局支付自由费。
第四节:女性事务管理局将向缴纳了自由费的女性动产颁附期限自由特许证,该证只能给一个女性动产提供为期两年的免除被奴役特权,期限过后继续缴纳自由费可以延续这一特权,如不再继续缴纳自由费,则会被女性事务管理局直接强制占有。
第五节:如一名自由女性在附期限自由特许证到期前,主动向女性事务管理局报告一个愿意奴役它的公民,则该特许证立即失效,该女性动产的身份也将立即转变为性奴隶。
第六节:如一名自由女性在附期限自由特许证到期前自杀,国家将会被这名自由女性处以重罪,并终身监禁。
附录——奴隶颈环
第一条:奴隶颈环或项圈是性奴隶必须时刻佩戴的物品,其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女性事务管理局每年年初布的相关标准,不使用以最新标准制造的奴隶颈环或项圈的性奴隶拥有者将会被女性事务管理局处以罚款。
第二条:奴隶颈环只能由女性事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移除,被授权的女性兽医因为医疗目的可以暂时移除奴隶颈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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