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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章 有违礼法(第1页)

十二月初,早朝时由内阁次辅钟清衡提出,现有的大蘅国律例,与和离有关的部分有失偏颇,故而他提出应对律例做出修改。

第一条,改“义绝”认定标准,夫妻双方若对本人及其亲属做出任何故意伤害行为,一旦造成实质性身体伤害,便可判为“义绝”,若伤人致残,伤人者应酌情收监判刑;第二条,若为夫者若强迫其妻与其他男子通奸,抑或为夫者外出三年未归,妇女前往官府里请求和离,一旦官府判定符合和离条件,此和离将不必经过夫君或是夫家同意;第三条,民间女子遭拐卖为妻妾之事虽明令禁止,却依旧有此类违法之事发生,故凡被拐卖被迫嫁入夫家为妻或为妾,经查若情况属实,此婚姻关系将不予以承认,另,行买妻、买妾之事者将收监判刑,并彻查追捕拐卖之徒,抓捕归案后罪人贩卖人口所得之财归于受害女子。

在钟清衡提出此议案后,一度遭到部分朝臣的反对,其中尤以都察院左都御史王壬最为激烈。

王壬坚持,女子出嫁从夫,夫为妻纲,为夫者对其妻行教导之责便是有体罚之举也属天经地义之事,若以身体伤害为标准判“义绝”,不仅有违礼法更会让妻不从夫闹得家宅不安。

对此,钟清衡当庭辩驳:“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此为三从中的两从;夫为妻纲,父为子纲,此为三纲中的两纲;王左都御史可记得,此纲为何意?没错,正是夫应为妻的表率,父应为子的表率。可若是,为夫者以教导之名殴打其妻又或将其妻关起令其挨饿,其妻以此为纲,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又该如何说?再有,为夫者也为夫,他的这些行为落在其子眼中,其子该如何想?他会想,父亲做的对。于是日后仿照其父之行,殴打其母甚至囚禁其母令其挨饿,此举,难道就不有违孝道,有违礼法吗?

“何为礼法,有礼方有法。荀子有言,‘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律例之法乃国家长治久安的开端,而德才兼备的君子乃律例之法的本源。而何为君子?孟子有道:‘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说明君子应当心怀仁德,懂得礼让尊敬他人,如此方能为自己赢得同等的敬爱。孔子亦言,‘人而不仁,如礼何’。更说明,仁德的重要性,一个人若是连最基本的仁德都没有,又怎会将礼制当回事?一个会做出动手打妻子等有失斯文之事的人,若说心中还怀有仁德,王大人信吗?其他反对钟某议案的大人,你们信吗?这样的人,教导出来之子,恐会有样学样地对待其母,行不孝之事,如此,又将礼置于何地?长此以往,君子何在,礼制何在?

“对于实质性身体伤害的程度,自当给出标准,绝非任何伤害都能被判‘义绝’,有明确的规定,又怎会让妻不从夫家宅不安?在钟某看来,若是暴行得不到制止,懂君子之道行君子之行的人越来越少,那才当真是有违礼法,动摇国之根本!”

此辩令王壬等人语塞,面色难看至极地过了一会儿后才纷纷斥言:“你这是强词夺理!”

钟清衡丝毫不怒,只道:“既说钟某强词夺理,那便请诸位大人有理有据地反驳钟某。”

王壬难以反斥,唯有转而对议案第三条开火,直言无论女子是否因买卖为妻为妾,既已被官府记录在案,那便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断无承认之后再否定之理;且买妻买妾虽有错,可并非主使拐卖之徒,若是判刑恐此法过于严苛。

而王壬的这一番反斥,钟清衡尚未开口,礼部尚书江晟已先忍不住辩驳道:“王大人怎的此时又不把礼法挂在嘴上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买妻买妾敢问可有遵双方父母之命?再者,大蘅国律例规定,定婚成婚需是男女双方自愿。拐卖本已违法,买妻买妾便更谈不上自愿,既是非自愿便是违法,即便官府记录在案,其本质亦是违法,又何来的合法婚姻关系?官府承认的是经过造假的违法婚事,为何不能否定?

“若说买妻买妾有错却罪不至判刑,我认为此言差矣。买卖因何而起,正因有买家出价,方有人铤而走险充当卖家,拐卖者罪不可赦,买者亦然。甚至可以说买者才是拐卖屡禁不止的罪恶之源。当然,我知道王大人一直以来都反对酷法,频频以商鞅变法失败为例证明酷法不可取。然若是商鞅之法当真如此不可取,何以后世不断以商鞅之法为蓝本制立新的律例?荀子言,‘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有此儒学在上,证明礼仪教化为先,律法治理为辅,可若是将礼法不放在眼中,便该重用刑罚禁止这些恶徒的不法之行!王大人身为都察院左都御史,竟连儒学与律例都不研明,这些年来怕是冤了不少人啊!”

江晟之言把王壬气得差点便在殿上昏过去,王壬向楚岳峙下跪恳请三思,表示律例沿袭多年,万不可轻言改之,更不能轻易动用酷法。

楚岳峙却道:“钟次辅所言,句句在理,礼在法前,何以不能改?若说酷法,这杖八十是刑,牢狱是刑,流放是刑,可如今这判刑标准尚未定,怎的就成酷法了?”

王壬哑口无言,楚岳峙干脆让其就这么跪着,想通了再起来,其余反对的朝臣见状顿时未敢再多言。

至此,钟清衡提议律例修改得以确立,将在与刑部及大理寺进一步商议,敲定各项细节后颁布推行。

十二月中旬,离正月休朝尚有大半个月,大理寺卿阮邢与内阁次辅凉忱共同提出,今民间有女子从商,其中以寡妇或因为帮补夫家而不得不从商的妇人居多,但在从商过程中,时有纠纷,因大蘅国并无相关律例,即便上报官府也难做定夺,故提案应对女子从商订立相关律例,让官府有法可依依例审判。

女子不应抛头露面,此乃默认之礼,女子从商必然在外奔走,如此便是有违礼制,于是再次有大批朝臣进言,比起订立规范女子从商的律例,更应明令禁止女子从商破坏礼制。

禁止女子从商之言,几乎是一提出便遭到了驳斥,因与之相关的乃女子拐卖案的受害女子在获救后,若家人不愿领回又或受害女子本身不愿回归故乡遭人指点,朝廷都将会帮助受害女子改名换姓,并统一安排她们进入由朝廷设办的绣房与织布坊中,以自己的双手养活自己。若是禁止女子从商,那便是在质疑朝廷多年来安置受害女子之法有错,而那些因被拐卖而人生遭毁的受害女子岂不是又要失去栖身之所?

部分朝臣庭上进言,遭拐卖的受害女子乃是特殊案例,不该纳入用以作为对比,且若准女子从商,岂非鼓励女子罔顾礼制在外抛头露面?

司渊渟对此引用前唐朝之例作为反驳:“《太平广记》有记,‘唐汴州西有板桥店,店娃三娘子者……寡居,年三十余,无男女,亦无亲属,有舍数间,以鬻餐为业。然而家甚富,多有驴畜’。若夫已亡故,又无子女,寡妇不从商该以何为生计?敢情真要让人饿死,再让人议论,大蘅国容不下无依无靠的寡妇,还不如前朝?不仅如此,《太平广记》中还有许多关于女子在纺织、冶金与果蔬商铺等经营记载,足可见过往朝代历史上并非没有女子从商之例,前朝尚能容女子从商,何以到了今日,反倒不能容了?

“诚然,大蘅国开国之初也认定工商杂色之流,大蘅国对工商早已开放,海禁解除后海贸更让大蘅国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如今律例早已参照《全唐文》定下新法,应属诸军诸使司等在村乡及坊市店铺经纪者,宜与百姓一例差科,不得妄有影占。既已允许商人与百姓可享相通待遇,且商贸繁荣也令百姓衣食有余家给人足,又为何不准部分情况特殊的女子经商立业,让她们得以凭己谋生?

“长久以来,休妻遵从七出,且‘三不去’中有定,若妻子娘家已无人可依甚至娘家已不复存在,则不能休妻。休妻需经过宗族定夺,绝非轻易能定一纸休书。然妻者若只能依附与丈夫,这于男子而言难道就不是一种负担?准女子立业从商,未见得就不是双方互惠之事,妇人可名正言顺帮补夫家;如若不幸,夫君早逝又无子女,也能从商养活自身而非只能指望亡夫留有遗产。若论事例,《唐代墓志汇编》便有记,皇甫宾之妻杨氏,在丈夫死后经营财产,会陶公之法,固得水旱无惧,吉凶有资。”

司渊渟之辩出于理据也出于过往记载事例,有此开头,令阮邢与凉忱在之后的庭辩中也更立得住脚。

而说妻者只能依附于夫于男子而言为负担,也不过是为了说服那些坚持己见自视甚高的朝臣们。

之后又再经过半个月的庭辩,终于在正月休朝之前决议,将在次年商定准女子从商立业的相关法规,一要合乎礼法,二要关注民生,三则必须严规女子可进入的行业。

至此,距离设立女子学堂之后又过去十一年,终于在宴清二十年最后一个月成功推进修改与女子相关种种律例。

和离以及女子立业从商等律例,最终分别在宴清二十一年九月,宴清二十二年十二月正式颁布推行。

————

作者有话说:

引用出处: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荀子·君道》

“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孟子·离娄章句下》

“人而不仁,如礼何?”————《论语·八佾》

“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荀子·性恶篇》

钟清衡:礼法之辩我熟,让我来!

楚七:是个人才,幸好当初被凉忱骂醒了。

姬本末:作者本人可能已经耗尽活到现在学习过的礼法存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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