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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刘晔 一身奇策终付东流(第1页)

灵帝年间,淮南成德刘氏一族,仍是当地赫赫有名的望族。

这一族的先祖,是东汉开国皇帝光武帝刘秀之子阜陵王刘延,虽历经数代,早已远离中枢,但汉室宗亲的身份,仍让刘家在江淮一带颇有声望。

刘晔就出生在这样的家庭,父亲刘普是汉末名士,母亲是扬州豪族之女,家世优渥,衣食无忧。

只是这份安稳,在刘晔七岁那年,被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打破。

他的母亲身染重病,药石罔效,弥留之际,将刘晔和他的哥哥刘涣叫到病榻前,拉着两个孩子的手,眼中满是忧虑。

她告诉兄弟二人,父亲身边有一位贴身侍妾,心性歹毒,善用谗言,平日里就爱搬弄是非,陷害家中下人,自己在世时尚能压制,一旦撒手人寰,这位侍妾必定兴风作浪,搅得刘家鸡犬不宁,祸害整个家族。

“我死之后,汝兄弟二人若能除之,我虽死无憾。”

这是母亲留给刘晔最后的遗言,一字一句,都刻在了这个七岁孩童的心上。

彼时的刘涣,已是十几岁的少年,听了母亲的话,只当是临终之人的愤懑之语,转头便抛在了脑后。

可年幼的刘晔,却将这份嘱托牢牢记住,藏在了心底,一等就是六年。

十三岁这年,刘晔觉得自己长大了,有能力完成母亲的遗命了。

他找到哥哥刘涣,提出要动手除掉那名侍妾,刘涣闻言大惊,连连摆手“母亲的话不过是一时气话,那女子是父亲的宠妾,我们若是动手,岂不是大逆不道?父亲必定不会饶过我们!”

刘涣的顾虑,并非没有道理。

在那个父权至上的时代,儿子斩杀父亲的宠妾,无论理由为何,都是大罪,轻则受家法处置,重则身败名裂。

可刘晔心意已决,他知道,若不除了这个女子,刘家早晚必生祸端。

他没有再劝说哥哥,而是独自下定了决心,要凭自己的手,完成母亲的遗愿。

一日,刘晔趁府中众人不备,径直走入那名侍妾的住处,手起刀落,干净利落地将其斩杀。

随后,他没有逃跑,也没有隐藏,而是亲自前往母亲的墓地,祭拜亡母,告诉她自己终于完成了她的嘱托。

府中的下人见出了人命,吓得魂飞魄散,急忙将此事禀报给了刘普。

刘普得知自己的宠妾被幼子斩杀,勃然大怒,当即派人去捉拿刘晔,要将这个“大逆不道”的儿子重重治罪。

可就在手下人四处寻找时,刘晔却自己回到了家中,坦然地站在刘普面前,没有丝毫畏惧。

“我只是遵循母亲的遗命,除去祸害家族之人,父亲若是要罚,我甘愿受罚。”

刘晔的话,平静却坚定。

看着眼前这个只有十三岁,眼神却异常沉稳的儿子,刘普的怒火渐渐消散,取而代之的是震惊与感慨。

他突然意识到,自己的这个儿子,绝非池中之物,小小年纪便有如此胆识和决断力,将来必成大器。

最终,刘普没有惩罚刘晔,反而对这个儿子愈看重。

此事很快便传遍了整个淮南,一时之间,人人都知道刘家出了个十三岁便敢手刃家贼的神童。

当时,东汉着名的评论家许劭正在扬州避难,许劭以善于识人着称,“月旦评”名满天下,经他点评之人,立刻便能声名远扬。

他听说了刘晔的事迹后,特意亲自登门拜访,见到刘晔后,一番交谈,对其大为赞赏,直言“此儿有佐世之才,将来必能辅佐明主,成就一番大业。”

东汉末年的扬州,地处江淮之间,是南北交通的要道,也是各路诸侯争夺的焦点。

只是彼时的扬州,早已不是太平之地,朝廷的政令在这里形同虚设,地方上豪强林立,盗贼四起,各自拥兵自重,占山为王。

其中,以郑宝、张多、许乾等人最为嚣张,他们聚集部众,烧杀抢掠,无恶不作,当地百姓敢怒而不敢言,就连地方官员,也对他们无可奈何。

郑宝是扬州豪强中的头目,此人骁勇果敢,生性残暴,手下有数千人马,在江淮一带横行霸道,无人敢惹,当地的百姓和士人,都对他十分忌惮。

建安初年,天下局势愈混乱,扬州成为了各方势力争夺的真空地带,郑宝的野心也愈膨胀,他谋划着将扬州的百姓强行驱赶至江南,扩充自己的势力,占据江南的富庶之地,以此为根基,逐鹿天下。

郑宝知道,自己虽是豪强,但名声不佳,想要驱赶百姓,必须要有当地的名士出面倡导,才能让百姓信服。

而刘晔作为汉室宗亲,又是扬州有名的神童,深得当地士人和百姓的敬重,自然成为了郑宝的要目标。

郑宝打算逼迫刘晔,让他出面支持自己的计划,为自己摇旗呐喊。

此时的刘晔,不过二十余岁,虽有才华和胆识,却无兵无权,面对郑宝的逼迫,他陷入了困境。

答应郑宝,便是助纣为虐,不仅违背自己的本心,也会落得个千古骂名;不答应,以郑宝的残暴,必定会对自己和家人下手,后果不堪设想。

刘晔深知,郑宝此人,目无纲纪,心狠手辣,若是任由他展下去,扬州百姓必将遭受更大的苦难。

他心中暗暗打定主意,绝不能屈从于郑宝,不仅如此,他还要想办法,除掉这个祸害扬州的恶霸。

只是郑宝身边护卫众多,戒备森严,想要取他性命,谈何容易?

就在刘晔一筹莫展之际,一个机会悄然到来。

曹操派遣的使者来到扬州视察,此时的曹操,已在兖州站稳脚跟,奉天子以令不臣,成为了天下诸侯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

刘晔得知消息后,立刻意识到,这是他除掉郑宝的绝佳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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