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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令吏(第1页)

哪怕想把周宁打发走,但也不是这一时半刻的事,不然乙刚来,她就走了,这就很引人深思了。

乙原本的打算是等周宁考试的结果下来之后再说,若她没有考上,便可说已没有法吏的名额,她一直在此处做假吏,于她将来转为真吏不利;若她侥幸考上了,那正好了,直接将她打发到对面去。

当然,乙认为周宁今次是绝对考不上的,毕竟连他自己也是考了三次才过。

周宁面色如常的回到屋内,吉和乙听见脚步声,从靠墙的角落走到两人的案几前站定。

吉对周宁嘱咐道:“乙虽然是今年的令吏,但从前没有接触过法吏的工作,可能会有一些不熟悉的地方,你多帮帮他,若有不能决的,你便过来问我。”

这话说得,虽然是一片好意,但,周宁看了乙一眼,果然见他目色沉沉,已有不悦。

周宁笑着点了点头。

如他这般自认骄傲不凡的人物,怕是她越帮忙,他越恶心,毕竟他认为自己远远不如他,并不配对他提这个“帮”字。

但即便如此,周宁也并没有多殷勤主动的帮助他,有百姓来咨询,来了她这处她便答,去了乙那处她也不管,当然若是乙皱着眉,用一种安排工作的语气叫她接手的话,她还是会听令的。

一起共事了三日,周宁就发现,乙虽然熟背律法,但只是记下了,对律法的灵活应用却远远不如他瞧不起的吉。

比如除了百姓务农打猎、打架斗殴之外,最常问的盗窃问题,若是单纯的单人作案或是群体作案,乙都能轻易的回答罪行,即二百二十钱以下判处流放,二百二十钱到六百六十钱以内是黥面后罚为城旦,而六百六十钱以上则是黥面削鼻后罚为城旦。

但要是情况复杂一些,比如新加入后加入,先单人后群体,或偶遇后便一起作案这类,吉便拿不准了。

这可,有点危险啊。

不过还好,如今两间屋子已经打通了,吉能经常提点着他。

一日,有一百姓前来询问打架斗殴之事,有某人到亲戚家中行窃,被亲戚发现,两人斗殴过程中,亲戚将行窃之人打死了,问该是何罪。

来人跪坐在乙的案几面前,他咨询的是乙,乙想也不想便应道:“此乃斗杀人。”即过失杀人。

这……

此时屋内只有这一个来咨询的百姓,室内很安静,故周宁和吉都听到了乙的回答。

周宁转头看向乙,目光先扫到了作势要起身过来的吉,她笑着对吉微微点头,示意他放心,虽然吉护“夫”心切还是起身准备过来。

周宁不再管他,只对着来咨询的百姓问道:“打斗过程中,可有人制止?”

乙皱眉不悦的看向周宁,这是什么意思?他的公务还要他来指点不成,他才做了几天吏,便到他面前卖弄来了?

吉听此却脚步放慢,笑着满意的点了点头,不再那么急切了。

百姓迟疑了片刻,回道:“看着快不行的时候,大家都赶过来拦着劝来着,但他还是又补了几脚。”

周宁好似没有发觉乙的不悦,她先是对着百姓推翻了乙的回答,道:“这是贼杀人。”

又面带微笑,像是最最温柔可亲的老师,为乙细细分析讲解道:“若是死于打斗过程之中,便可为斗杀人,可已有人劝了,他还下死手,便是贼杀人了。”

“贼杀人”便是蓄意杀人,罪行比“斗杀人”重。

乙的脸刷一下白了,原本他皱眉肃脸,还可以说是愤世不俗、大义凛然的正义长者,可现在他的额头冷汗冒出,浑身绷得紧紧的,将他内心深处的胆怯恐惧暴露无遗,他怕了,很怕。

而他,也确实差一点就很不好了。

《商君书》有言:“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

即作为法官法吏,若在回答百姓问题时,忘了或是用错了律法,那么其问题对应的罪责便会被施加到自己身上。

而贼杀人的处罚,是弃市!

他差一点就要被斩于集市了!

周宁转向那百姓,又问,“这亲戚与那行窃之人是何关系?”

百姓回道:“亲戚是那行窃之人的叔父。”

周宁于是笑道:“那这便是擅杀。”

这杀人之罪如何判刑,还得看两者的地位高低及辈分关系,即主杀奴、父杀子,叫“擅杀”,处罚比之前两者要轻得多,只判处黥为城旦。

周宁解答完毕,又转头看向乙。

乙的全身已经放松下来,不过好像放松过度,整个人仿佛是瘫在了那里。

周宁微微一笑,热心的替他将最后的记录工作也做了,她取了一块木牍记下所有对答过程,而后将之念与百姓确认,最后一分为二,一半放入专门存放木牍的匣子里,一半给百姓带走。

吉见周宁做完这一切,对周宁赞道:“不错,还好你机敏,不然差点出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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