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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求阙斋读书录卷一三(第1页)

“小臣师以巾内拂矢而授矢于公稍属。”注“稍属不搢矢。”

所谓稍属,是指不立即将箭靠近国君的手,而是等待国君亲自来接取。

“司宫尊侯于服,不之东北。”

指的就是本篇开头所说的“大侯之乏东北。”

“公乐作而后就物稍属。”

这里所说的稍属,是指国君射箭时的仪态,与乐曲的节奏大致相连,但并不能完全合拍。这与上文“小臣授矢稍属”的意思是不同的。

“司射命释获者,退中与算而俟。”

获者退去肉脯和俎,但释获者的动作却未能及时跟上。这是郑玄注文所补充说明的。在《乡射礼》中,相关的步骤也都是由郑玄注文补充的。

“司马正升自西阶。”

《燕礼》中此处没有“马”字。《燕礼》中是由膳宰撤去国君的俎,而这里用的是庶子正。“司正命执爵者爵辩,卒受者兴,以酬士。”按司正所命令的是执爵者,并非命令大夫。“爵辩”以下的九个字,就是司正命令执爵者时所说的话。

《聘礼》“释币制玄束。”注“纯四咫,制丈八尺。”

一咫长为八寸,若是四咫那么布幅宽达三尺二寸,这样过于宽大不合规制。注疏引用郑玄回答赵商的话,说明“四”字应当是“三”字之误,三咫那么布幅宽就是二尺四寸。

“从其币出请受。”

“请受”二字可能是多余的赘文。

“士介入门右,奠币,再拜稽。”注“终不敢以臣礼见。”

宾与上介在行私觌礼时都从门右进入,在行客礼觌见时则都从门左进入。然而士介两次都从门右进入,这似乎是以入门右为恭敬谨慎,入门左为平行抗礼;就好比奠置币帛是恭敬谨慎,接受币帛是平行抗礼。此处的注文说“终不敢以客礼见”,这个理解是正确的。但上文“私事自闑右”的注文,似乎有所失误。后文“宾面卿节”的注解说入门右是表示宾客地位低于主人,并引用《曲礼》“客若降等,则就主人之阶”的说法,这是最符合经文主旨的。

“米百筥,筥半斛。”

按礼经说“筥半斛”,但记文又说“四秉曰筥”,那样算下来就有六十四斛了。大约筥的大小本不一致,是随着时代的不同而赋予不同的计量名称罢了。

“宾降阶西,再拜稽,拜饩,亦如之。”注“宾殊拜之。”

张尔岐说“殊拜的意思,是分作两次行礼,先在堂上完成拜礼,再下堂行拜礼。”国藩按张氏说“成拜讫,又降拜”,这似乎颠倒了经文原有的顺序。应当说“先下堂行拜礼,然后上堂完成拜礼”。

“大夫揖入”。注“入者省内事也,既而俟于宁也。”

注中所说“俟于宁”恐怕应当是“俟于宇门”。屋宇就是指庙门内侧屋檐滴水处的空间。

“大夫还璋,如初入,宾裼,迎,大夫贿用束纺,礼玉束帛乘皮,皆如还玉礼。”

注文将贿用纺、礼用玉与帛与皮分为两事。实际上,这是同一件事;还璋则是另一件事。这两件事都需遵循还玉的礼仪,不应将贿用纺与礼用玉帛分开为两事。还璋要如还玉礼,贿纺礼玉也要如初入之礼,这两处是互相补充说明的。

“若宾死,未将命,则既敛于棺,造于朝。介将命,若介死,归复命,唯上介造于朝。”

如果上介去世,那么在行聘礼时不会将其灵柩运至聘问之国的朝堂。如果是士介去世,那么使者归国复命时也不会将其灵柩运至本国的朝堂。

“币之所及皆劳。”

币之所及,指的是宾客将要以币帛行聘问之事的对象。在那个时候,宾客尚未正式使用币帛提出请求。但既然对方已被列为有事相问的对象,那么币帛随后就会送达。知道宾客的币帛即将送达给自己,那么自己就应当先行慰劳宾客。

“又拜送。”

记文第一节说“明日君馆之”。郑玄注认为这是因为特别聘问应更加礼遇,这一节应当排在后面。国藩以为,第一节是记载完成聘问和回复国书的迅,说明回覆在前一日,而安排宾客入住馆舍还在后一日。第一节以记载完成聘问为主,这一节以记载安排宾客入馆时解释致辞为主,两者内容不能混为一谈。

《公食大夫礼》“寡君从子。”

“从”的意思相当于“及”,也就是“与”。《聘礼》中也有“寡君从子”的说法。《左传》说“吾从子如骖之靳”,其中的“从”也是这个意思。

“士羞庶羞,皆有大盖,执豆如宰。”

张尔岐说“盖执豆,是连盖一起拿着。”国藩以为,“盖”字应另作一句。这句话是说所进的庶羞都配有大的食器,也都有盖子。张氏将其连属下句解读,那就不成文辞了。

“一以授宾,宾受,兼壹祭之。”注“一一受之,而兼一祭之。”

张尔岐说“一以授宾,是指逐一进献给宾客。兼一祭之,是指合并在一起进行祭祀。”国藩以为,此处的“一”字与“壹”字相同。“一以授宾”是说合并在一起进献给宾客。上文中赞者坐下,将各种庶羞一一取来,取完之后又起身。十六种庶羞所用的大的食器,必定有一个总的容器来盛放,才能拿着它起身。宾客所接受的,是整体接受这一容器,而不是分别接受十六个大的食器。所以“一”字应当与“壹”字意义相同。如果是逐一进献,那么“以”字就说不通了。张尔岐解释上一节的“壹以授宾”为合并在一起授给宾客,而解释这一节为逐一进献。这是只知道上一条注疏中“犹稍也”的说法有误,而不知道这条注疏中“一一受之”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丧服》“衰三升。”注“布八十缕为升。升字当为登。登,成也。”

升、登、成这三个字,古时常常互相通用。《乐记》中“则乱升”,《论语》中“新谷既升”以及此处“衰缕之升”,这些“升”字都解释为“成”。《曲礼》“年谷不登”,《诗经》“登是南邦”,《春秋传》“不登叛人之党”,这些“登”字也解释为“成”。

“菲屦菅菲也”。疏云“周公时谓之屦子,夏时谓之菲。”

“菲”字怀疑与“扉”字相通。《左传》“共其资粮扉屦。”杜预注“扉,草鞋。”

《丧服》“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注“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小记曰‘不继祖与祢。’”

祢指的是庶子本人。庶子的长子可以继承其父祢庙的祭祀,但不能继承祖父的祭祀,因为他的父亲本身是庶子身份。

“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张尔岐说“所后者的妻子,就是他的母亲;所后者的妻子的父母兄弟,以及兄弟的儿子,就是他的外祖父母、舅舅和表兄弟,都如同自己的亲生亲属一样,为他们服丧。”国藩以为,所后者的兄弟,就是他的伯父、叔父。所后者的兄弟的儿子,就是他的堂兄弟。张尔岐说成是舅舅和表兄弟,恐怕不是经文的原意,顾炎武、盛世佐已经详细辨析过这一点。

“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余皆众臣也。”

方观承认为经文中所说的公之士和大夫之众臣都不是贵臣,所以要为他们降低丧服的规格;传文中所说的公之卿和大夫之室老士都是贵臣,所以不降低丧服的规格。这种说法也是说得通的。

“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以功冠其衰也。”

齐衰的受服所用的布是七升,初丧时冠用的也是七升布。大功的受服所用的布是十升,初丧时冠用的也是十升布,所以说丧冠与受服的升数相同。小功的衰服用十升布,冠也用十升布。缌麻的衰服用十五升布,抽去一半就是七升半,冠也用七升半布。所以说丧冠与衰服的升数相同。其余都可以依此类推。旧注疏解引用稍显繁复,仅举这一条,似乎更为简明。又,郝敬认为缌麻是以小功的冠布作为自己的衰布,小功是以大功的冠布作为自己的衰布;盛世佐认为小功的冠与衰所用布的升数有区别。这两种说法都与旧注不同,与经文似乎也不相符,留待考证。

“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也。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异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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