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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杀人一定偿命(第1页)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在影视作品网文小说中非常流行的一句话。有些作者确实需要好好去了解一下,哪怕在今天,杀人也有过失杀人和故意杀人之分,还有正当防卫等特殊情形。古代也是一样的。

除却一些赎罪的情形,古代也是分犯罪情节的,人不可能一辈子都没错误,有些无心之举造成的人命之罪,都是有尺度的判罚,和今天类似。记住,古人只是古,并不是傻。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在古代只是一个道德口号,真到了官府审理阶段,是否判死刑,还得看一堆因素。《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有对“杀人”进行极为详细的分类,比如故意杀人、误杀、防卫杀人、正当惩戒、斗殴致死、教唆杀人、代人行凶、越权施刑致死等等。

以《唐律疏议》为例,杀人分为“谋杀”“误杀”“过失”“防卫”等数十种条款,只有“谋杀亲属”“杀君”“杀主”“杀父母”等才一定死刑,其它都可能酌情减罪。明代《大明律》则进一步加上“打斗中失手”“劝架时误杀”“保卫财产中杀贼”等“可议免死”的情形。

所以,古代真正能“一刀斩立决”的,往往是谋反、杀官、谋害尊亲的极端恶性案件。普通的民间杀人,远没有那么简单粗暴。

“杀人就是死”这种说法,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比如两人斗殴,一人死了,如果证人证明是对方先动手,反击方甚至可以被判无罪。

《大明律》明文规定:“因守财杀贼者,不问。”意思是,如果你为了保卫财物杀了人,甚至不入罪;又如“奸夫被杀,不坐杀人罪”,也就是说你现妻子通奸,一怒之下杀了奸夫,是可以不判死罪的。

再比如“误伤致死”,如推人致其摔倒撞伤死了,或打架时不小心打中了要害,这种情况多判徒刑、流放。更极端的情况——你睡觉翻身把隔壁小孩压死了,这属于“非意误杀”,顶多杖责。

法律承认人的情绪与偶然,也承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所以很多杀人案件,经过认真审理之后,是不会简单判死的。

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里,人的命不是“等价”的。尤其在《唐律》和《清律》中明确写道:官员、贵族、军功世家有“避死”的权利。例如九品以上的文武官员,若非谋反谋杀等重罪,往往可“以身抵法”,或缴纳赎金赎罪。

宋代设有“赎论之制”,就是说你不是重犯,就可以用钱来减刑。像误杀、越权施刑致死、酒后误伤等,交钱就能免一死。这套赎罪标准还明确标价,比如杀人赎命十斤黄金、误伤三十两白银、过失杀伤十匹绢,类比今天的“量刑指导意见”。

而对身份尊贵者,如勋贵、郡王、宗室等,还设有“优待审讯”,须先由朝廷或宗人府审核,才能决定是否问罪。在明代,王府亲属杀仆人,只需缴纳一定罚金,很难真正问罪。这不是“法盲”,而是等级制度下的“法律现实”。

“十恶不赦”才是铁律,其余罪名多可“议减”。“十恶不赦”制度始于隋唐,成为后世各朝“判死刑”的基准线。所谓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奸淫妇女等。这些才是“无赦”的重罪。

普通的“杀人”,如果不涉及“尊亲属”“谋杀”“预谋”“施毒”等恶性情节,是可以“议赦”或“缓议”的。特别是宋、元、明三朝,对“临时激愤杀人”“防卫失手”等案件,多采用“缓决”制度,即先判死,押后三年,若无再犯或冤情浮现,则改判。

所以很多古人虽判了死刑,但几年后改流、配、戍边甚至释放的案例不少。就像今天的死缓制度,古代早就存在。说“杀人必死”,是以偏概全。

赎命制度高度商业化,缴赎金换活命不是罕见。明清时期赎命制度已经非常成熟,有明确“赎罪册”,由刑部制定价格。明代《大诰三编》记载:“杀人误也,银三百可抵死。”意思是你若杀人但属误杀,交银三百两即可免一死,通常会改为徒刑、流放甚至罚役。

富人“花钱保命”已是常态。晚明有位布政使之子杀人,家族连夜交银五千两,不仅免死,官位照旧。而普通百姓若杀富人,哪怕情节轻微也难逃死罪。这种不公正固然不合理,但却是真实历史。

清代甚至出现“赎刑养军”现象,国家财政困难,允许“死罪改徙”“赎命募兵”,即缴钱给军队或流放边疆代役。乾隆年间有一位打死小贩的富家公子,赎金三千两白银,不仅免刑,还换得一个六品武职。

如果你是持有“执法之权”的人,如地方官、衙役、兵丁,在执行公务中误杀,是可以免责的。比如衙役押送犯人途中,犯人逃跑你开枪打死了,律法会判为“职守中杀人”,一般“不入罪”,甚至还会嘉奖。

尤其军人,在战乱时期误伤平民,往往也不追责。《明律》规定:“因剿匪、破贼而误死良民者,陈奏请赦。”就是说,你打匪打得太猛误伤群众,只要不是刻意,朝廷多会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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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封建王朝“重用军功”的体现,宁可误杀,也不许战士顾虑太多。这也造成了军人特权的泛滥,但从法律上讲,杀人未必就要偿命,要看你有没有权力、有无执法依据、有无特殊背景。

古代虽强调“父为天、夫为纲”,但并非所有杀人女性都一律问斩。特别是在家暴或长期虐待背景下杀人的案件,往往得到朝廷“宽议”。

比如清代《大清律例》有明确条文:“妇因夫虐、父虐致杀,准议减等。”宋代“王氏杀夫案”,就是丈夫长年施暴,王氏忍无可忍杀之,经过乡老、知县、府尹三级转审,最终判为“缓决三年”,最后免死流放。

这种“酌情减罪”体现了古代法律中虽粗糙但存在的“人情条款”,并非一味死板。甚至有“百姓请命”类舆情案件,因民间同情心推动,朝廷不得不赦。

受害人家属态度,也会严重影响判罚。杀人案在古代的处理,很大程度上会受害人家属态度影响。如果家属愿意“息讼”,愿意接受赔偿,并有官方调解,往往可以改判。尤其在民间纠纷、械斗、邻里争执中,这类“以赎代命”情况十分普遍。

清代《刑案汇览》中,记载某村民杀人,受害人家属收了五百两白银并写了“愿不究问”的书面文书,官府于是从“故杀”改判为“过失”,仅流放三年。民间还有“官断不如和解”的俗语,反映了古代判案中的灵活与现实。

不过,如果死者是官员、士族、朝廷属吏,家属态度就没用了,必须按“杀官律”处理,极少减免。

谋杀案若无确凿证据,不轻易定罪,更不轻判死。古代司法讲究“验伤验尸”,尤其宋以后形成了非常严密的法医制度,《洗冤集录》就是这一背景下诞生的。没有验尸报告、物证、人证、供词四者一致,是不能轻判死刑的。

比如你说“他是被我推倒死的”,但验尸结果显示死于钝器重击,或者你说“酒后失手”,但尸检现有绳索勒痕,这就成了重大疑点。

因此,很多看似简单的杀人案件,在断狱时非常复杂,有的甚至拖数年,先关进死牢,再反复调查。唐宋以后更是施行“三司会审”“京审制度”,防止冤错。死刑非得“证据铁案”,才可执行。

很多中主角杀人后一走了之,没人追问、无人查证,现实中完全不可能。古代凡杀人,立刻由地方官吏报县衙备案,查尸、走访、验伤、立卷、调证、会审,一套流程至少半年以上,绝非“快意恩仇”。

主角杀了人还能继续开客栈、谈恋爱?在历史中,杀人案要连坐家族、保甲、邻户,通通牵连,甚至地方官一并问责。你要是没被“锁拿审讯”,就算有“勋贵身份”,也难摆脱朝廷查办。

换句话说,杀人案件,在古代几乎都是“司法流程绞肉机”,即便你是官员、宗室、有钱人,也要斗智斗法、层层周旋。真正做到“杀人不偿命”,需要的不是力气,而是背景、权力、钱财、时机和政治资源的全面支撑。

“杀人必死”从来不是古代法律的铁律,它更多是一种道德标语。真正的法律世界里,死刑的判罚是极为复杂的博弈:身份、动机、程序、赎金、舆情,缺一不可。杀人案件并不是“快刀斩乱麻”的行为,而是司法系统牵动整个社会层级的政治风暴。在古代,杀了人若真“安然无事”,说明的不是法律轻,而是你权势重。那些主角“一怒斩恶人,从此当英雄”的戏码,放到历史里,不是死刑就是全族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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