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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贿赂司法没那么简单(第1页)

可能也是自古有之的风气,包括现在影视作品和小说中,习惯性的在打官司之前要好好的和官员交流一番。但是,这种行贿,真的像审死官、九品芝麻官里面那样,那么堂而皇之,甚至都不背人了?

当然,我并不是说古代司法一定公平,不然也不至于有那么多的千古冤案了。只是想让大家明白,古代的司法流程,也在最大限度的保障老百姓权益,尽管这个权益可能很难保障。

很多人一提起古代打官司,就觉得全靠送钱、找关系,仿佛县衙就是个“看谁贿赂多谁赢”的赌场。但历史上真实的司法体系其实远比描述得要严格复杂得多。

早在秦汉时期,中国古代就已经确立了完备的刑法制度。尤其自唐律开始,“重证据、重笔录、重程序”成为核心司法精神。唐《永徽律疏》明确规定:凡刑狱之事,须有三类证据:人证、物证、供词。而且,供词必须“自愿为之”,不得刑逼——否则“罪归主审”。

唐律之后的宋、元、明、清各代更是把“审案过程”程序化到极致,从初审、复审、覆审到奏审,每一道环节都要层层盖章、层层背书。不是你有钱就能胡来,否则办案官员也会被一并问罪,轻则革职,重则下狱。

口供不是随便写,必须“三覆三验”防冤假。在里,官吏随便拷打一顿就写下口供定罪,其实真实古代讲究的是“三覆三验”。

以明清为例,一份口供须经过以下程序:

覆问:即初次审问后隔日再审,确认供词无误。

复供:若有关键证据,再次询问是否自愿承认、是否遭受胁迫。

覆验:最后由上级或法司再次复核整案,确认证据、供词、人证一致,才准予定案。

《大明律》明确规定:凡因拷打逼供而得口供,若后查明属实,审讯官须与错判人“一体问罪”。也就是说,想靠刑讯敲出结案,是要“连带责任”的。

这也是为何历代都有“死囚押三年”的制度,尤其是死刑案件,必须经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合审,并由皇帝钦准,才可行刑。三层过滤,就是要杜绝贪官草率断案。

古代衙门不是判完就完,每一件刑事案卷都必须留下书面“断语”,说明案情来龙去脉、证据出处、法条依据、审问过程。这个断语不是内部材料,而是要交送到上一级政府备案的。

比如县令审完案子,案卷要送府衙,府再送道、送省、送刑部备案。如有疑点,可驳回重审或抽调改判。这套机制被称作“断狱审核”,就像今天的上诉与复核程序。

明清还有“京控制度”,即百姓可以越级上告到京师,如果现县官草率定罪、偏袒一方,那官员不仅案子被推翻,自己也会被问责。清代道光年间一位知县偏袒地主,被控“徇私枉法”,判了革职永不叙用。

许多人以为古代有“官官相护”,其实律例对官员反而更苛刻。唐律、明律、清律中都有“官员犯罪从重”的明文。

举例:明代《大明律》写道:“官吏为奸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民人同罪,仅徒一年。”也就是说,官吏犯法要重判。

历史上,宋代宰相丁谓因徇私枉法被贬岭南;明代锦衣卫指挥使纪纲因屡屡枉法被凌迟处死;清朝的和珅虽然权倾一时,乾隆一死也照样被嘉庆下令“全家抄斩”。

特别是在“枉法、草菅人命”这类罪上,哪怕你权势再大,也一样被审查清算。更别说普通县官,若收贿判错案,不仅乌纱帽不保,弄不好还得蹲监狱、流放边疆。

“钱能通神”只是谣言,贿赂一旦被抓下场很惨。古代确实存在司法腐败,但风险极高。一旦被查实“枉法徇私”,轻则罢官,重则流放、斩。《唐律》规定,凡收受贿赂致使冤狱者,“枉者斩、受者绞”,双双处死。

清代雍正年间设“养廉银”制度,就是为了杜绝贪腐。县令一年俸禄虽少,但“养廉”可达数千两银子。朝廷就是用高薪把官员养住,然后重罚贪官。一旦贪污枉法,查实直接砍头,以此形成“高薪重罚”的制度震慑。

康熙年间的“察吏大典”中,就记载有一县丞收贿断错案,被揭后“杖责四十,流放伊犁”,财产全抄。还不如当初按律办案,安全又省事。

有一种误解认为“告官就是造反”,其实在很多朝代,“击鼓鸣冤”“跪诉衙门”“上书告御状”都是合法、常见的司法渠道。清代更设立了“都察院”和“京控处”,专门接待百姓告状。

宋代百姓王某,因县官徇私,越级到京控状,经过开封府再交三司审理,最终平反。连宋仁宗都说过:“官错民讼非民咎,断错狱乃为吏失。”

民间流传的“冤枉不许伸张”其实是地方恶政或土豪乡绅压制之举,不是国家法理所支持的。从程序上讲,民告官不但合法,而且若查实,官员要重罚。

清代审案设有完整的“三级六审”制度,即县、府、省三级,各层都有初审、复审、覆审三次,尤其是死刑、杖责、徒刑类案件,必须逐级递送刑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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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间一桩“冤杀案”,从起案到终审,前后走了三年时间。案卷多达十二卷,笔录三十余份,证人十六人。就连地方主审官都被调职三次。最终皇帝钦定“冤杀”,主审官被降职调离,案子平反。

如此“拖沓”,从今天看效率低,但正是古人司法的“慎断文化”在起作用。怕的就是“快刀断冤案”,所以宁可拖,也不能草草了结。

古代不乏冤案,比如宋代“洗冤集录”成书,就是为避免误判误杀。但也正因为重视程序、讲究文书,才使得很多案件后来能“翻案重审”。

最着名的如“赵作海案”前身——宋代“张氏冤案”,一妇人杀夫被冤,后来真正凶手落网,案件重审,平反昭雪。而案件能重审,靠的就是有案卷、有人证、有程序记录,不是一锤子买卖。

冤案的存在,反而反映出古人对“慎刑”的高度警觉。越是讲证据、讲程序的年代,翻案越有可能。相反,那种“衙役一句话、棍子伺候人”的情节,反倒是对律法完全不尊重的极权行为,在多数时期都属于“法外之事”。

很多小说主角喜欢打人后“去县衙喊冤”,或者“怒怼官差不服”,甚至“强闯公堂”——在真实历史中,这种行为不是耿直,而是犯法。

《大明律》规定:“殴打官差者,杖一百,徒三年。”“闯衙门擅入者,杖八十。”甚至大声喧哗、拍案闹堂,也会被以“扰讼”治罪。至于什么“英雄打抱不平”“强揍衙役”,那是要立即拿下、枷锁示众的。

真实的司法秩序,不是靠“拳头讲话”,而是靠证词、口供、律例、法条一步步走出来的。想“以武犯禁”,在古代只能换来棍棒与流放。

不可否认,古代司法也有腐败、冤案、贪官,但这不是制度的本质问题,而是执行中的偏差。从制度设计上,唐宋以降的中国法律体系堪称世界前列,不仅讲证据、重程序、设监督、讲慎刑,还有错案申诉机制。

如果你真穿越回去想打官司,靠的不是“送钱开道”,而是事前准备、证据扎实、熟悉律条。搞不清律例的人,别说赢,能保住自己不被反告就不错了。那些小说中“聪明人随便赢官司”的桥段,在真实历史里,多半进班房。因为古人那套司法程序,远比你想象得更精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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